经(2026)最高法民再 121 号再审提审判决如下:
一、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3)闽民终xxx号民事判决;
二、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2)闽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;
驳回(不正当抢先注册商标者)厦门麻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一审案件受理费24800元,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0元,共计50100元,均由厦门麻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。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在此,我们再次郑重声明,我们与厦门麻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、重庆楚x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关系。
我们已终止一切和厦门创xxx科技有限公司、林xx、任xx合作关系,任何声称与我们公司有合作关系、控制关系的信息均属虚假。基于林xx、任xx向不正当抢先注册商标者厦门麻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,泄露我司 悟空分身 商业秘密等行为,我司对此表示强烈谴责。
在此,感谢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、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,在我司商标被抢注后,五年间的鼎力支持。
2026年8月18日
厦门量子堆栈科技有限公司
附:

